香港對殘疾的定義:
根據香港《殘疾歧視條例》,殘疾是指身體或心智的機能的全部或局部喪失;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體任 何部分;其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(如愛滋病病毒);亦指身體部份機能失常、畸形或損毀,或 影響對現實情況的理解、情緒或判斷、或引致行為紊亂的失調或疾病、學習困難。殘疾亦不單指現存的 殘疾,更包括曾經存在的、將來可能存在的或被認為存在的殘疾。
*資訊來源:傷健學院
殘疾類別分為以下10類:
智障
聽障
視障
言語障礙
肢體傷殘
精神病
自閉症
特殊學習困難
注意力不足/ 過度活躍症
器官殘障/長期病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