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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識殘疾類別

  香港對殘疾的定義: 根據香港《殘疾歧視條例》,殘疾是指身體或心智的機能的全部或局部喪失;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體任 何部分;其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(如愛滋病病毒);亦指身體部份機能失常、畸形或損毀,或 影響對現實情況的理解、情緒或判斷、或引致行為紊亂的失調或疾病、學習困難。殘疾亦不單指現存的 殘疾,更包括曾經存在的、將來可能存在的或被認為存在的殘疾。 *資訊來源:傷健學院 殘疾類別分為以下10類:   智障 聽障 視障 言語障礙 肢體傷殘 精神病 自閉症 特殊學習困難 注意力不足/ 過度活躍症 器官殘障/長期病患    

 

香港對殘疾的定義:

根據香港《殘疾歧視條例》,殘疾是指身體或心智的機能的全部或局部喪失;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體任 何部分;其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(如愛滋病病毒);亦指身體部份機能失常、畸形或損毀,或 影響對現實情況的理解、情緒或判斷、或引致行為紊亂的失調或疾病、學習困難。殘疾亦不單指現存的 殘疾,更包括曾經存在的、將來可能存在的或被認為存在的殘疾。

*資訊來源:傷健學院

殘疾類別分為以下10類:

 

  • 智障
  • 聽障
  • 視障
  • 言語障礙
  • 肢體傷殘
  • 精神病
  • 自閉症
  • 特殊學習困難
  • 注意力不足/ 過度活躍症
  • 器官殘障/長期病患

   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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